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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金河保险粉厂有限公司成立于1991年11月,位于烟台开发区古现镇上海大街金河工业园,占地面积69942平方米,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要从事连二亚硫酸钠、食品添加剂连二亚硫酸钠、液态二氧化硫、氧、无水亚硫酸钠的生产与销售,拥有保险粉生产技术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已获得国家发明专利5项,拥有企业专有的技术秘密 10余项),为全国染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34)和全国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无机化工分会委员会(SAC/TC 63/SC1)委员单位,先后参与起草了《保险粉(连二亚硫酸钠)》(HG/T2074—2011)、《连二亚硫酸钠(保险粉)安全技术要求》(AQ3011—2007)等13项国家、行业标准,公司先后被授予山东省安全生产“双基先进企业”、“烟台市安全管理先进企业”、“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山东省优秀民营科技企业”、 “山东省节能先进企业”、“山东省农业银行AAA级信用企业”、“山东省环保先进企业和清洁生产标兵企业”、“烟台市明星企业”等荣誉。公司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具有极高的信誉和国际竞争力,已销往全国26个省、市、自治区,并远销至美国、德国、俄罗斯、日本、韩国等60多个国家和地区,成为全球保险粉主要供应商之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以及《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公司属于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名单核定中的审核企业。现将公司生产及排污情况向社会公示,欢迎各界进行监督、指导。
我公司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进入城市污水管网,后进入烟台中联环水务有限公司进行处理。
大气污染物主要为二氧化硫、VOCs、颗粒物、硫化氢和臭气浓度,废气经三级冷甲醇吸收后进入RTO燃烧,后经碱液喷淋经35米高排气筒排放。
固体废物主要为废矿物油、化验废水、废试剂瓶、废滤布、废焦炭、废包装物、废渗透膜、废粉、污水处理站污泥。
其中一般固体废弃物为废编织袋,收集后外售,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理;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处理。
单位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在环保局备案,各项规范制度、环保手续齐全。
| 烟台市金河保险粉厂有限公司清洁生产信息公示 | ||||
| 企业名称 | 
                 烟台市金河保险粉厂有限公司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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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址  | 
            
                 烟台开发区古现  | 
            
                 邮编  | 
            
                 264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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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地址  | 
            
                 烟台开发区古现上海大街1号  | 
            
                 网址  | 
            
                 www.chinajinhe.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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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代表  | 
            
                陈学理 | 
            
                电话 | 
            
                153769707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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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分类 | 
            无机盐制造 | 电子邮箱 | 38373289@qq.com | |
| 主要产品名称及产量 | 保险粉 | 年销售额 | 1669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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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万吨/年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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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原辅材料(包括燃料)消耗情况 | ||||
| 甲酸钠 | 焦亚硫酸钠 | 
                二氧化硫 | 
            
                甲醇 | 
            
                环氧乙烷 | 
        
| 10658吨/年 | 
                 9386吨/年  | 
            
                11655吨/年 | 
            
                673吨/年 | 
            
                749吨/年 | 
        
| 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 ||||
| 污染物名称 | 排放方式去向 | 
                污染物排放总量 | 
            
                应执行的排放标准 | 
            
                规定的总量限额 | 
        
| 二氧化硫 | 处理后经35米高排气筒排放 | ≤3.6吨/年 |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  | 
            3.6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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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OCs  | 
            处理后经35米高排气筒排放 | 
                 |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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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臭气浓度  | 
            处理后经35米高排气筒排放 |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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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颗粒物  | 
            处理后经35米高排气筒排放 | 
                 |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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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硫化氢 | 
            处理后经35米高排气筒排放 |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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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污费缴纳情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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