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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环评验收时,废气是否要执行环评批复上的标准
1、《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指出,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的环境保护措施,位于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上的建设项目,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一百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因此,在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中,应根据相应的要求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并请遵守。
2、建议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的规定,判断这个变化是否是一个大的变化。如果不是,可以纳入完整的环保验收管理。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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