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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以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需要进行强制性烟台清洁生产的企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污染物排放超标企业: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
虽未超过排放标准,但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
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
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典型行业企业:
能源、冶金、焦化、建材、有色、化工、印染、造纸、原料药、电镀、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的企业,这些行业通常被认为是污染较为严重的行业,因此被列为实施烟台清洁生产审核的典型。
其他特定类型企业:
具有污染物排放权且排放量较大,或处于环境敏感区域的企业。
进行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理的企业。
食品、医药和化妆品生产企业。
涉及致癌、致突变、致畸形等污染物的生产企业。
这些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和标准进行强制性烟台清洁生产审核,以监督其排污情况,降低其对环境的影响。如果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烟台清洁生产审核,相关部门可以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总的来说,进行强制性烟台清洁生产的企业涵盖了多个行业和领域,旨在通过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措施,推动企业采用烟台清洁生产技术、节能降耗技术和环境保护技术等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资源的消耗,促进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