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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清洁生产过程中偷排废气的企业将面临高额罚款、停产整治甚至刑事处罚,相关责任人还可能被行政拘留。具体处罚依据和措施如下:
一、行政处罚:罚款与停产整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责令停业、关闭。
二、责任人处罚:行政拘留
烟台清洁生产提醒您若偷排行为尚未构成犯罪,除对企业处罚外,案件将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刑事处罚:污染环境罪
若偷排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如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则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污染环境罪。烟台清洁生产提醒您根据法律规定,此类行为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