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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做好自行监测工作,需要遵循一系列规范和要求,以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以下是烟台环境检测整理的一些关键步骤和注意事项:
一、烟台环境检测排污单位应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依据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需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监测方案要求的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方法和执行标准等开展自行监测。
行业特性:根据行业类别、排污性质等制定本企业自行监测方案。
方案内容:
企业基本情况
生产工艺及产排污情况
企业平面示意图及监测点位
监测项目及监测频次
排放限制及执行标准
企业监测设备、仪器信息
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
二、烟台环境检测排污单位应设置监测设施
满足监测需求:排污单位应按规定设置满足开展监测所需要的监测设施。
合规性:废水排放口、废气(采样)监测平台、监测断面和监测孔的设置应符合监测规范要求。
安全性:监测平台应便于开展监测活动,同时保证监测人员的安全。
三、烟台环境检测排污单位应开展自行监测
监测方式:排污单位可以自行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进行监测,或者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测机构代其开展。
监测频次:按照监测方案要求的时间节点、项目和频次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如因长时间停产无法如期开展自行监测工作,需提前谋划,在生产期内完成监测工作。不得以停产为由减少监测频次或拒不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质量控制:选择与监测活动类型和工作量相适应的质控方法,包括使用标准物质、空白试验、平行样测定、加标回收率测定等,定期进行质控数据分析。
四、烟台环境检测排污单位应记录与保存监测数据
数据记录:排污单位应做好与监测相关的数据记录,包括监测各环节的原始记录、委托监测相关记录、自动监测设备运维记录等。
保存期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原始监测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五、烟台环境检测排污单位应信息公开与报告
信息公开:排污单位应将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及监测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公开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所属行业、地理位置、生产周期、联系方式、委托监测机构名称等基础信息,以及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等。
报告提交:每年1月底前,排污单位需在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和共享平台提交上一年度自行监测年度报告。
六、烟台环境检测排污单位应遵守法律法规与标准
法律法规:排污单位应遵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标准规范:烟台环境检测提醒您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监测,并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