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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感染性中的一种或多种特性。危险废物的贮存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下面烟台环境检测就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版第八十一条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烟台环境检测提醒您这一规定主要针对的是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然而,对于危废产生单位贮存在本单位危废库的危废时限,法律并未明确规定须严格按照一年执行。例如,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回复指出,产废单位对危险废物贮存期在保证安全、不超过危废库贮存量的前提下没有年限要求,但一般是建议不超过一年。
此外,考虑到具有易燃性或反应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长时间贮存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五十条规定,产生易燃性或者反应性危险废物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
在实际操作中,危废产生单位应确保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如防风、防雨、防晒及防渗漏等要求,并定期对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以防止危险废物泄漏、挥发或对环境造成污染。同时,烟台环境检测提醒您危废产生单位还应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情况,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